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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相關管理業務處理要點

108-05-06
578
  • 法規內容:

承辦單位:環境維護課
申請方式: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相關管理業務處理要點
105年12月22日營玉環字第1051004829號公告施行

壹、建造執照審核作業相關規定
一、 依建築法第24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二、 建造執照核發流程及許可時程,詳附表一。
三、 「超過許可時程案件之處理規定」泛指案件的進度追蹤、會辦外單位的控管、法令規定時間的准駁機制、內部人員的評比等內容。
四、 申請資料應先送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建築師公會審查通過並檢附通過文件
五、 應附證件(無須者免附):
貳、特殊結構建築物審核作業相關規定
特殊結構建築物審查作業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參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表二。
參、建造執照抽查作業等相關規定
一、 建造執照抽查作業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參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表二。
二、 建築部分簽證項目、綠建築設計、無障礙建築物規定、結構計算書抽查方式與項目。
三、 抽查作業流程、抽查日期及頻率。
四、 抽查後通知抽查結果之時間。
五、 簽證項目經抽查不合規定案件之處理。
六、 抽查異議案件之處理。
七、 抽查不合規定案件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處理。
八、 彙整常見缺失樣態或案例彙編,必要時舉辦抽查缺失說明會。
肆、建築師懲戒業務作業相關規定
建築師懲戒業務作業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參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