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圖
組織圖詳細說明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隸屬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掌理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管理處設有:企劃經理、環境維護、遊憩服務、保育研究、解說教育等五個業務科;塔塔加、南安、梅山、排雲等四個管理站;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等三個行政單位。並因應入園業務需要成立入園服務小組任務編組。
企劃經理科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及管制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保育研究科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與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七、研究採集計畫人員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環境維護科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
六、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之建置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遊憩服務科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憩品質及服務資訊之調查。
六、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八、本區域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
九、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解說教育科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入園服務小組
一、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事項。
二、排雲山莊住宿清潔費退費之審核事項。
三、外籍人士申請入園服務事項。
四、專案服務事項。
五、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辦理相關配合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室
一、文書、總務、公關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主計室
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人事室
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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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塔加管理站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排雲管理站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南安管理站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梅山管理站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