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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3日營玉企字第1091000402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 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