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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須知

104-05-20
1010
  • 核定日期:

94年3月25日營玉企字第0941006290號函訂定

104年5月20日營玉企字第1041046845號函修正

112年12月21日玉企字第1121012216號函修正

  •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須知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
二、本作業須知適用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所列申請案件,另案簽核審查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案件收件後,依據本處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相關規定,主辦單位如下:
(一)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及臨時寮舍之申請案件,主辦單位為環境維護科。
(二)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申請案,主辦單位為企劃經理科。
四、主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除下列情形外,應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申請案件審查表」,會辦各相關單位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
(一)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興建自用住宅,得併同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申請及審查。
(二)一般管制區機關用地興建辦公廳舍,得併同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申請及審查。
(三)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得併同農業發展條例或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申請及審查。
(四)一般管制區林業用地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之改建、修建,及增建,得併同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申請及審查。
(五)廣告招牌之設置,得併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辦理申請及審查。
(六)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挖填土石方未滿三萬立方公尺者,於辦理會勘後簽核。
(七)申請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於會辦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後簽核。
(八)既有道路之整修、維護、災害搶修等,挖填土石方未滿一萬立方公尺者,於會辦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後簽核。
五、申請案件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所稱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由本處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後,簽請處長核示辦理。
六、申請資料應包含:
(一)申請文書
(二)興建或使用計畫書(並應包含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或環境影響評估)
(三)設計圖(涉及工程設施及地形變更者)
七、主辦單位收件後應確認是否位於園區內及其計畫分區,並檢核所附資料是否齊全,倘不齊備或於園區外即予函覆不予受理或函請補送相關資料。
八、主辦單位收件後應確認是否達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已達標準但尚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予函覆申請單位循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九、完成確認申請資料齊備及申請位置後,主辦單位得邀集相關機關及本處業務單位辦理現場會勘,於現場會勘完竣後三個上班日內於審查表中簽註審查意見單位主管核章後交主辦單位陳核。
十、申請案件依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辦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由保育研究科辦理審議會議時,辦理期間以三十個上班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申請案件無須召開審查會議者,辦理期限以二十個上班日為限,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報部審查案件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案件如獲許可,主辦單位於覆知申請人(單位)時,應敘明審議許可項目、內容及注意事項,並函文相關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避免超越許可範圍,致有破壞環境生態等情事。如發現超越許可範圍,應即通報主辦單位核處。
十二、申請案件如另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如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溫泉法、水利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容許許可辦法等),得一併邀請該管主管機關現場會勘,將其意見併入審查意見,如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許可事項,應由申請人(單位)取得該管主管機關許可。
十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許可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應於許可期限內,續依建築法規定提出建築執照許可申請。
十四、本處自行辦理之工程,適用本審查作業須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