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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專用道路管制注意事項

104-08-19
2125
  • 核定日期:
    • 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制定
    • 中華民國89年6月5日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營玉企字第1041047251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營玉企字第1081001202號函修正

 

  •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地區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公告專用道路之楠梓仙溪林道(含玉山林道)。
二、車輛經核可進入專用道路須持通行證,通行證請置駕駛座前明顯位置。
三、林務、氣象、天文觀測等機關公務車輛,車身有明顯機關標示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各該機關所製發之「公務執行中」牌示,進出專用道路。
四、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車輛長期通行證,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本處及林務、氣象、天文研究等機關之人員,因公務經常進入專用道路者,其自用車得申請核發。
(二)該地區工程車輛。
(三)經合法程序取得專用道路登山接駁車輛經營權,且其載客經營計畫經本處同意者。
長期通行證逾期作廢,如仍需要者應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
五、因專用道路狹小彎曲,會車不易,車輛臨時通行證採總量管制。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管理站或警察小隊申請車輛臨時通行證。管理站或警察小隊得要求留置身分證件,離開時須繳還臨時通行證:
(一)經本處核准於該地區舉辦各項活動者。
(二)經本處核准於該地區進行學術研究、採集標本者。
(三)經核准住宿專用道路內住宿設施者。
(四)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五)其他臨時、突發性公務事宜需進入者。
六、所有進出專用道路車輛,均應接受當地派駐或管理單位之詢查。
七、進入專用道路請遵守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如有違反,除依法處分外,本處並得停發該車輛及車主之車輛通行證。
八、楠梓仙溪林道專用道路全線僅可行駛9人座(含)以下之客車,及經許可施作工程之工程車輛,其中楠溪林道入口至鹿林山莊之道路,經申請核准後得行駛乙種大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