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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形象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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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研究調查許可暨標本採集許可辦法

98-07-15
791
  1.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七條(管理處許可標本採集)、第十八條(生態保護區內採集標本需經內政部許可)第十九條(進入生態保護區應經管理處許可)、第二十一條(學術研究應經管理處同意)。
  2. 自然資源屬全體國民共享,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資源,提供學術研究之用,制定本辦法。
  3.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於提出研究計畫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可進入國家公園區內調查研究。
  4. 國家公園內許可研究及發函對象為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之申請人需填妥本處研究許可申請書、並附研究計畫書、國民身分証影本及照片乙張,由學術研究機構代為函轉本處辦 理。
  5. 研究計畫書應詳述研究之目的、範圍(地區)、方法,及需於國家公園內研究之充分理由。

標本採集

  1. 研究時若需採集標本,應於研究計畫書內詳述採集方式、使用工具,並於申請書及研究 計畫書中均需註明採集種類、數量及採集地區;採集標本者限計畫主持人及必要之研究 人員。
  2. 標本採集地區若在生態保護區內,需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轉內政部許可。
  3. 本辦法所稱標本係指供為研究所採集之自然資源,包括研究樣本及永久性保存展示之標本。
  4. 凡前述標本製成永久性之蠟葉標本、浸液標本、剝製標本、礦物標本、古生物標本、古物、岩石等各種標本者,需有妥善之保存場所;並於研究結束後,詳列其名單、標本編號、存放地點送交本處作標本資料庫建檔。
  5. 本處為供解說教育或研究之需要,得向標本保管單位洽借。

其他

  1. 對可能受研究或採集標本影響之自然資源,應詳實說明並且提出減緩衝擊之方案。
  2. 學校實習、訪問活動,須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若須採集研究者,僅限指導教師之採集示範。
  3. 外籍學者須有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提出合作研究之證明,並由國內研究人員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若有採集標本,須將模式標本存乙份於國內。
  4. 經本處核准研究許可項目中,若含有利用交通運輸設備者,可向管理站或警察小隊登記領取機動車輛臨時通行證,以進入本園區內專用或管制道路。
  5. 未經本處許可研究者,不得私自進行;未經許可採集標本者,以國家公園法罰處;研究或採集樣區環境未加以修復者,本處將函知其研究單位及國內其他國家公園。
  6. 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需繳交成果報告兩份(電腦磁片存檔尤佳)以供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參考。
  7. 持證人請確實遵守國家公園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若有違反,即取消其研究許可,並將拒絕其往後三年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