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4年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修訂之保護區的分類系統,國家公園認定之定義如下:
為了現代人和後代子孫保護一個或多個完整生態系,排除抵觸該區劃設目的的開發、攫取或佔有行為,並可提供遊客精神上、科學上、教育上、遊憩上的各種機會。各種活動在環境和文化方面都必須是相容的。
其選定標準為:
我國之國家公園則是依據國家公園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設立,主要目的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其選定標準如下:
而都市公園及森林遊樂區的成立目的相對於國家公園著重之保育研究和環境保護,較偏重於民眾教育、觀光遊憩方面,雖國家公園和都市公園以及森林遊樂區三者都有以上之功能,但各有其修先及偏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