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公園法第14條規定於玉山國家公園內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或土地開墾,唯考量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必要之交通遊憩設施及原住民保留地內之住民合法使用,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申請許可者,得行之。違者處3000元罰鍰,若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關於園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承辦單位為本處企劃經理課,聯絡窗口為電話:(049)2348213、(049)2348216;傳真:(049)2348214,相關申請方式、流程、費用及應附證件等詳細事項與所有建築管理申報業務項目,可於本處網站申辦項目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