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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10款規定,生態保護區係指研究生態而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生育環境之地區,具以下條件之一者與以劃設:
該地區對在生態地位上有相當之重要性為減少人為活動對保護區之干擾與衝擊,國家公園須對進入或經過保護區的人員進行查察與管制的措施,此乃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之規定,民眾若有需要請配合本處作業程序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