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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須申請許可之理由及法令依據為何?

1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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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10款規定,生態保護區係指研究生態而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生育環境之地區,具以下條件之一者與以劃設:

  1. 生物社會未被人為干擾,尚能保持原始天然狀態而繼續其自然營力作用之地區。
  2. 繁衍之生物種類眾多,堪足以代表某一大區域內生態特性之地區。
  3. 瀕臨絕種或稀有動物分布之地區。
  4. 具有學術研究價值之生態資源需特加保護之地區。
  5. 部分生態環境以為施業造林所改變,惟仍具復舊潛力之地區。
  6. 為保護自然生態體系免遭受環境之破壞而需納入之緩衝地區。

該地區對在生態地位上有相當之重要性為減少人為活動對保護區之干擾與衝擊,國家公園須對進入或經過保護區的人員進行查察與管制的措施,此乃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之規定,民眾若有需要請配合本處作業程序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