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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形象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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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98-07-15
6773
  • 核定日期:

主旨:『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75年1月18日台內營字第368550號公告
87年10月15日台內營字第8773038號函
92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20090343號公告
93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260號公告
96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812號公告
102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875號令
106年4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60804403號令
107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151號令
108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80806443號令
110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90822870號令

  • 法規內容: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九、禁止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除為緊急避難,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
十六、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

備註:
75年1月18日台內營字第368550號公告第1至10點。
87年10月15日台內營字第8773038號函新增第11點。
92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20090343號公告新增第12點及第13點。
93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260號公告修正第2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及刪除第13點。
96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812號公告修正第8點及第11點、新增第13點及第14點。
102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875號令修正第8點及新增第15點。
106年4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60804403號令修正第8點。
107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151號令修正第6點及新增第16點。
108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80806443號令新增第17點。
110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90822870號令修正第2、9、13點及新增第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