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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109-03-03
1678
  • 核定日期:

109年3月3日營玉企字第1091000402號令

  •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 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