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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形象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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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暨大專院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98-07-15
1037
  • 核定日期:
    • 內政部營建署93.09.10營署園字第0930057911號函同意備查
    • 本處94.07.01營玉企字第09410075181號函修訂
    • 本處97.08.20營玉企字第0970003379號函修訂
    • 本處98.07.01營玉企字第0981007562號函修訂
    • 本處99.12.17營玉企字第0991008943號函修訂
    • 本處100.12.26營玉企字第1001008605號函修訂
    • 本處102.10.25營玉企字第1021027582號函修訂
    • 本處107.01.24營玉企字第1071000168號函修訂
    • 本處109.10.30營玉企字第1091003092號函修訂

 

  • 法規內容:

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設籍園區內(含週邊高雄市桃源區梅山里及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暨大專院校以上努力向學,以提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暨大專院校及研究所之學生(不包括空中大學、社區大學、函授班(含學分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申請人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於第一點指定地區設籍二年以上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籍之學生。
(二)申請人在學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六分以上,操(德)行獎懲記錄不得有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符合前兩項條件,且其特殊才藝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團體主辦之成績名列前三名,請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請向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辦公室、高雄市桃源區梅山里辦公室、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辦公室及本處暨各管理站索取,或至https://www.ysnp.gov.tw下載填報,逕寄55320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一段515號本處企劃經理課收,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前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如為影本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學校認章)。
(二)學生證影本(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准用前二款規定,並檢附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之個人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審核通過後,撥款入戶使用)。
五、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及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學期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含五專後二年)及研究所學生,每學期十二名,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每學期三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與前二項不得重覆領取)。
(四)獎學金名額分配及成績優異者,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最高另核予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
六、申請期限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期限為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底、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資料不符者,本處另予電話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處審核小組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為秘書、企劃經理課長、塔塔加管理站主任、梅山管理站主任、南安管理站主任、主計員及人事管理員組成。
(三)本處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本處個別通知並於本處網站上公告。
(四)前款獎學金名額分配,經審核後,預算如有餘額,得移轉發給其他類款合於成績標準之學生。
七、為評量本要點實施成效,及加強環境宣導教育,得於受理申請或審核結果通知時,一併實施問卷調查(格式如附件二)及發送宣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