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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群峰線

法律規範

臨時性寮舍管理要點

98-07-15
745
  • 核定日期:
    • 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 營署園字第五九八四號函修正核定
  •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


二、 本要點所指的寮舍,係指以竹、木、稻草、塑膠、金屬材料、無固著基礎之角 鋼、鐵絲... 等材料所搭蓋之臨時性可隨時拆除之寮舍。


三、 搭建之簡易工作寮舍高度、面積規定如左:
(一)其簷高不得超過三公尺,並不得占用道路、公共排水、灌溉溝渠及破壞景 觀環境等。
(二)每棟面積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四、 申請人應備具文件如左:
(一)申請書:請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總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工程圖樣:
1.寮舍基地配置及位置圖。
2.寮舍平面圖及立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五、 寮舍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外,並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作為農、林業生產設施使用需搭建之寮舍申請人,應為農、林業生產設施 使用人。
(二)營建工程之寮舍,其搭建申請人,應為營造廠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核准期限(一年內)屆期前拆除寮舍,清理廢棄物並恢復原 狀,倘因故未能如期完成使用時,應敘明原因另行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四)上述寮舍如有違反原有使用目的、妨礙公益、轉讓或管理機關認為應拆除 者,申請人應無異議自行拆除。


六、 寮舍之用地,不得變更地目等則,亦不得分割,如有違反規定擅自建造、分割 、變更及轉讓使用者,除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並依 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七、 申請人未依本要點五--(三)項規定辦理時,本處將代為僱工拆除及清理之,其 所需之一切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八、 寮舍應附設必備之消防安全、衛生處理等設施,做好林地防火、水土保持、垃 圾物之清理及掩埋。


九、 如有違反本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者,得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等有關法令處 罰。


十、 本要點於呈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